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310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望城*******,现住湖南省临澧县望城*******。
  现查明:2023年7月18日,田XX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被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被吊销驾驶证;2024年9月20日,田XX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给予行政处罚;2025年05月23日12时许,田XX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 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湘J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临澧县望城街道XX社区前往临澧县安福街道XX社区,当行驶至临澧县安福街道XX路与X街交叉路口时被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望城中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田XX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45mg/100ml。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查获经过;5、现场查获视频;6、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以及身份、车辆信息资料;7、询问笔录;8、第一次醉酒后行政处罚决定书;9、第二次饮酒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
  履行方式: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