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百)决字[2025]第087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邵阳市大祥区百春*******。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违法行为人罗×彬在明知对方有可能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然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28××××8117的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过账,该卡共计收到854000元,转出200000元,2025年7月17日上午11时许,罗**在大祥区敏州西路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取现时被我局民警抓获,违法行为人罗×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供述、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