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白)决字[2025]第0487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柳家乡峡头村14*******,现住柳家乡峡头村14*******。
现查明:2013年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陈**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冒用其表姐陈名姣的身份信息,致使陈名姣的身份信息录入吸毒人员管控系统,导致陈名姣在生活工作中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辩解、吸毒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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