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公(城)决字[2025]第0139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上午10时许,赵之辉邀约孙**一同出来驾车兜风,车辆驾驶至鹤城区碧桂园北环路附近停靠,后孙**在赵之辉驾驶的轿车内,与赵之辉一起以烤烟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大麻。
以上事实有1、孙**的询问笔录 2、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中方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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