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皂)决字[2025]第058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罗坪*******,现住石门县罗坪乡长梯*******。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5时许,石门县罗坪乡长梯隘村村民陈x平在皂市水库白羊山水域使用鱼竿偷钓大湖渔业养殖的麻鲢鱼,被大湖公司巡逻队当场抓获。查获时钓得麻鲢2条,重10斤,价值约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