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23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马水*******,现住耒阳市马水镇坪田*******。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下午14时许,刘**开车带着罗林飞一起去到大市镇鲢鱼洲附近梁素容(花木兰)开设的赌场赌博。刘**带了10000元赌资参赌,输完后又从赌场里专门套现金的人手上套取了20000元现金继续赌博,本次赌博刘**输了6000元。2025年7月10日14时左右,刘**一人开车来到大市镇鲢鱼洲附近梁素容开设的赌场赌博。刘**带了10000元现金参赌,赢了2000元。2025年7月12日14时许,刘**一人开车来到大市镇鲢鱼洲附近梁素容开设的赌场赌博,刘**赌了几把赢了1000多元钱,后打庄的庄家接到电话称警察抓赌来了,刘**随后跟着其他人一起逃离了现场。刘**对自己赌博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 2、户籍资料 3、到案经过 4、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刘**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