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刑)决字[2025]第063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城头山*******,现住湖南省澧县城头山*******。
现查明:2025年2月11日凌晨三时左右,在×县麗枫酒店一楼大厅的厕所内, 违法行为人周×为满足自己的淫欲,违背受害人邓××的意志,不顾受害人邓××的反抗,先后两次对受害人邓××采取用手抚摸阴部、用手揉捏胸部的方式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违法行为人周×不顾受害人的反抗用右手强行伸进受害人穿裤子的下体部位,用手抚摸受害人阴道上方及阴蒂部位,另外一只手捂住受害人的嘴巴阻止受害人呼喊求助,其过程约2分钟左右。
2、在摸完下体部位后,违法行为人周×仍不满足其淫欲, 继续不顾受害人邓××的反抗用右手从受害人邓××腹部位置伸入,向上抚摸并揉捏受害人邓××的胸部,过程约一分钟左右。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2、受害人邓××的陈述;3、证人邓××的询问笔录;4、受害人邓××的聊天记录;5、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片段;6、违法行为人周×的供述与辩解;7、刑事谅解书及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行为人周*在行政处罚前已被刑事拘留十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