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麓)决字[2025]第139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新关*******,现住长沙市岳麓区万科*******。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12时许,因周X林将一台白色小车停放在违法行为人张X位于长沙市岳麓区XXXX小区12栋楼下仓库门口,车上无联系方式,该仓库门口标示有仓库门口禁止停车。2025年5月7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发现仓库门口被堵住无法出货后,在寻找车主未果后,通过交管12123与周亚林联系上移车。周X林到现场后语言不友好,俩人发生口角,后违法行为人张X一时来气拉开周X林的副驾驶车门,进入车内拍打周亚林身体,致其轻微受伤。经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周X林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且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张X的行为属情节轻微。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调解情况、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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