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治)决字[2025]第1030号
被处罚人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大屯*******,现住宁乡市资福镇檀木*******。
现查明:2024年07月以来,成*在宁乡市资福镇××家中多次以微信报单的方式在上线贺××处投注购买“地下六合彩”,累计投注金额42030元,其中2025年01月16日以来累计投注1503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微信交易记录,B超检查单,贺××的供述,成*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因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成*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成*怀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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