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公(七)决字[2025]第0089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4月5日,违法行为人陈xx在柳叶湖xxxx小区因未打招呼、擅自借用姚xx的施工工具,与姚xx发生数次口角纠纷,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二人倒地后互相以揪头发、脚踹的方式攻击对方。后在陈xx丈夫杨xx和邻居李xx的劝解下,二人停止互相攻击。报警后,经七里桥派出所委托常德市公安局刑科所进行的伤情鉴定显示,姚xx构成轻微伤,陈xx未达到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十三条第一款“1. 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第1项“(1)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