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23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哲桥*******,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哲桥*******。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中午,谷X打电话喊周X田和陈X飞一起去大市镇一废弃养殖场赌百家乐。周X田带了1100元参赌,赢了2500元钱。2025年7月4日中午,周X田自己开车再次去到大市镇水库旁边赌场,带了2000元现金参赌,输了2000元。周X田对自己赌博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 2、户籍资料 3、抓获经过 4、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