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23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建材*******。
  现查明:2025年7月初中午14时30分,杨**通过罗小华来到位于大市镇江塘村山上废弃养殖场赌场。杨**带了1000元现金参赌,每次下注100元或200元一共输了800元。过了几天中午14时,杨**开车再次来到该赌场,带了1000元现金参赌,也是每次下注100元或200元一共输了300元。杨**对自己赌博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 2、户籍资料 3、抓获经过 4、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