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伍)决字[2025]第1346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三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三塘*******。
现查明:邓xx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于2025年07月18日凌晨三时许,窜至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蒋家拢社区xxx小区3栋楼下,盗窃受害人祝xx放在停放在该地的电动车上的果盒外卖5盒,价值97.1元。
以上事实有邓xx的陈述、受害人祝xx的陈述、现场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邓**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被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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