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飞)决字[2025]第0569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飞仙桥乡龙*******,现住新宁县飞仙桥乡龙*******。
现查明:2024年8月份,违法行为人唐*在手机上下载“NG28”赌博软件,在2024年8月份至2025年7月份期间,唐*在赌博平台上以“麻将胡了”的赌博玩法参与赌博,单注金额一至二元人民币不等,唐*在赌博平台上绑定自己名下的一张6222031906005415513工商银行卡进行下分提现。2025年7月1日,山西籍受害人曹某遭网络诈骗并向唐*的6222031906005415513工商银行卡内转账2000元,现唐*愿主动退还受害人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的陈述与申辩、赌博网站投注记录截图、唐*工商银行流水记录、受害人曹某的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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