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西公(刑)决字[2025]第003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现住天津市西青区王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X仁,曾用名张X桐,男,1982 年 5 月 1 日出生于天津市西青区,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大专文化,网约车司机,住天津市XX区XX镇XX村北2胡同8号增1号。 2025 年 1 月 15 日至 1 月 17 日,违法行为人张X仁按照“贷款专家”的指示,在天津市XX区XX花园 XX 房、天津市XX区XX大厦快捷酒店 401 房、405 房内,提供自己名下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卡号:...)、身份证、银行密码等个人信息供“贷款专家”安排的操作员转移接收资金。2025 年 1 月 17 日,违法行为人 张X仁 名 下 的 天 津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账 户 ( 账 号...)接受、转移资金 437297 元,经查证属实的诈骗金额为 430000 元。
  以上事实有1.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违法行为人张X仁的讯问笔录;3.证人马X林的证言;4.被害人谢X源、闫X菊等人的陈述;5.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汉寿西湖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