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大)决字[2025]第0795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中午12时许,我所接到两卡线索汪XX在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单拉货,客户称将15000元钱转到汪XX湖南农商银行卡上,让汪XX去指定地点取货支付现金,其中有500元作为汪XX的运费,在汪XX按照货拉拉平台客户的要求到达取货地点给对方将14500元现金支付后,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汪**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