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瑞)决字[2025]第043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澧源*******。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19时40分许,陈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湘G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桑植县瑞塔铺镇汽车站路段行驶时,被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瑞塔铺中队执勤民勤现场查获。2025年07月17日19时48分,经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陈XX进行检测:陈XX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23㎎/100ml。经查,陈XX于2023年05月0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陈XX涉嫌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信息单、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百零二、1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