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通)决字[2025]第1340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老粮*******,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老粮*******。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3时许,罗x窜至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xx巷菜市场附近,盗窃受害人胡xx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红色乖乖兔牌电动车后以18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销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罗x的陈述;受害人胡xx的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作案视频及截图;价格鉴定结论;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罗*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0月10日被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