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银)决字[2025]第1397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观沙*******。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违法行为人彭**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办公楼后门一楼放外卖处,拿到一份炒粉及饺子外卖(未能找到失主)准备食用,后被岳麓区人民法院的物业保安肖新端发现,违法行为人彭**便用拳头打了肖新端头部几拳,导致肖新端的脑袋软组织挫伤、红肿。后彭**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赵勇等人抓获并报警,2025年7月17日,违法行为人彭**被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报警记录、现场指认照片、伤情记录等证据证实。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