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城)决字[2025]第0584号
被处罚人史**,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鲤鱼*******,现住郴州市永兴县鲤鱼*******。
现查明:2025年03月07日16时许,陈xx在三xxx遇到了之前打麻将认识的史xx,后陈xx便向史xx索要其2024年11月找自己借的200元借款,陈xx跟着史xx回了工xx1xx号的史xx家中。后史xx手持一把刀与手持板凳的陈xx互相挥舞,陈xx打到了史xx的手背,史xx未打到陈xx,后史xx的刀掉至一旁。
以上事实有1.刘xx询问笔录、2.陈xx询问笔录、3.史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史**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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