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冷)决字[2025]第043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冷*******,现住户南省冷水江市冷*******。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因冷钢步行街北区“1 studio”女装店老板娘态度恶劣一直心怀恨意。2025年7月15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李*用502胶水滴在“1 studio”店铺门锁上使其损坏,用石头砸坏店铺玻璃门,损毁的财物总计2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