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公(交)决字[2025]第0125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现住韶山市清溪镇丰菊*******。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0时许,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韶山市××路查处夜间重点交通违法行为。1时许,违法行为人胡×海在韶山市工贸红绿灯旁边“来手牛油”喝完酒后驾驶湘C9×××8的黑色客车从韶山南路“来手牛油”夜宵店附近出发,经工贸红绿灯路口转弯进入新颜路,途径韶山市×××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查获,交警在现场对违法行为人胡×海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62mg/100ml。另查明,违法行为人胡×海于2019年11月22日因酒驾被韶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违法行为人胡×海本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单;3、交通强制措施凭证;4、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5、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6、酒驾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韶山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