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长乐)决字[2025]第070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罗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罗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20时许,违法嫌疑人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F8Q411小型面包车行经汨罗市长乐镇合旗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查该车驾驶人胡**,身份证号码:430681197005295235,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胡**的陈述和辩解2.现场照片3.车辆及人员信息4.驾驶证状态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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