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53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19时许,李三良与李祖凤在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城村8组村道散步时碰到李**,李**与李三良发生争吵,李**拿钢管追打李三良,李三良跑回家,李**离开现场。20时许,李三良与李祖凤、李宝生从县城散步返回东城村时,又在东城村8组村道上碰见李**开车路过。李**停下车来又对李三良进行谩骂,李三良便与李**互骂,在双方骂的过程中,李**下车将李三良打伤,李祖凤与李宝山上前劝架也被李**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伤情照片、医院诊断报告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李**殴打60周岁以上老人、殴打多人且拒不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