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治)决字[2025]第0708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石牛江镇苏*******,现住桃江县桃林小区
  现查明:2024年9月初,胡×(另案处理)对沅江市××××厂附近一处废弃房屋进行布置,欲利用其开设赌场。为谋取更大利益,胡×联系违法行为人胡×帮其寻找赌博坐庄的人,违法行为人胡×又联系张×帮忙,张×又联系夏×帮忙。夏皓通过邵×(另案处理)、冉××(另案处理)介绍,由黄小波带领其团队到胡坚开设的赌场以“两面三公”的形式坐庄赌博,其中胡*非法获利3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赌资赌具、视频音像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开设赌场在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共计羁押九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