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长乐)决字[2025]第0707号

  被处罚人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长乐*******,现住湖南省汨罗市长乐*******。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鲁×辉驾驶湘F88G19小型轿车行经汨罗市××镇合旗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查该车驾驶人鲁×辉2017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鲁×辉的陈述和申辩2.鲁×辉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3.现场照片4.车辆及人员信息5.驾驶证状态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鲁**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