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七)决字[2025]第137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南冲*******,现住南冲村14组24*******。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凌晨,陈X为和彭X在七江碰到刘X昆等人,双方发生口头纠纷。事后,刘X州给陈X为打去电话要约他们到千古坳桥附近玩,陈X为、彭X心存怀疑为了防身便携带一把西瓜刀、一根木棒驾车到千古坳桥附近,在与刘X州交谈过程中发现XX超市附近有一群手拿木棍的未成年,于是X调转车头就往回驶离了。陈X为到家后,刘X州给其打微信电话对其嘲讽、谩骂,还约陈X为明天到高家社区上坡处的苞谷地打架,陈X为嘴上答应然后就挂断电话并拉黑了刘应州,在家睡觉未去赴约。7月16日下午刘X州等人到约架点等待未果便找去陈**家中,拿走了陈X为家中半包槟榔,并破坏了其家中大门和二楼卧室房门,直到陈X为、彭X发现情况起床后,刘X州、刘X昆才匆匆离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人陈述、提取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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