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现住湖南省攸县网岭镇*******。
现查明:2023年2月,犯罪嫌疑人徐XX、王XX为了获利, 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在株洲市天元区“XX”餐饮店进行跑分洗钱活动,王XX通过与上线“晚安”联系,使用自己名下农业银行、邮政银行银
行卡自行操作进行“跑分洗钱“活动,累计产生流水76000余元。 并发展下线徐XX利用自己在株洲市荷塘区办理的中国银行银行卡(6216607500002843169)“跑分洗钱”产生进账流水16277.10元, 出账流水16279.79元,合计流水32556.89元。其中徐XX中国银行银行卡(6216607500002843169)收到受害人刘XX中国银行卡(6217994350014043559)转入被诈骗金额2497元, 收到受害人武XX上海浦东发展银行(6217920675246248)转入被诈骗金额2493元,收到受害人杨X中国银行卡(6215697600004396217)招商银行卡(6214837134624729)中国建设银行卡(6214662734100080)转入被诈骗金额2398元。犯罪嫌疑人王XX获利3800元,徐XX获利2500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报案材料、嫌疑供述材料、银行流水信息、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嫌疑人已于2023年3月30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日期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28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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