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676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现住桂阳县龙潭街道二*******。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曹×一与违法行为人雷×在桂阳县宜博电竞馆上网时,要求正在上网的受害人陈×等人将机位让出来给他们上网,遭到陈×等人拒绝后,对陈×等人威胁、辱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曹×一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雷×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