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黔)决字[2025]第0367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上午,邓x平在洪江市黔城镇xx山村街上扇了邱x(75周岁)耳光,致使邱x左侧头面部损伤。
以上事实有邓x平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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