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万)决字[2025]第111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下午16时许,李**在翘楚堂小区18栋地下车库翻越围挡后,使用事先准备的铁钳将围挡内电缆线剪下3米多,拆卸后剪成小段后打算将这些铜线卖至废品店,被工地包工头李国梁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现场指认、抓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