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42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三市*******,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三市*******。
现查明:张XX曾于2021年12月14日在国道106线16XX公里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局执勤交警查获处罚。2025年07月16日07时许,张XX持B2E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平江县三市镇XXX方向往平江县三市镇XX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三市镇XX路段处时被我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测试结果为35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辩解、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查获经过、公安机关内网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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