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交)决字[2025]第033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09时许,零陵区交警大队河西中队在零陵区德邦路进行巡逻时发现陈XX(身份证号码:431102XXXXXX5673)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M7VXXX小型汽车涉嫌无证驾驶,在示意其靠边停车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XX属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执勤民警遂即对其开出处罚单并扣车。
以上事实有1、户籍信息 2、查获经过 3、驾驶证和车辆查询单 4、现场照片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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