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东)决字[2025]第0639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邵阳市双清区新华*******。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10时许,邵阳市双清区××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李某某在客人孙某某入住××酒店2008号房的时候未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住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监控截图、酒店管理系统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