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治)决字[2025]第0709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三眼塘镇福*******,现住沅江市三眼塘镇福*******。
现查明:2024年9月初,违法行为人胡××在冉××(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在沅江市接待黄××团伙(另案处理),并协助参与其在沅江市××××厂附近一厂房内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为赌博提供条件。其中赌资累计数额达303500元,胡××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赌资赌具、视频音像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嫌疑人胡**涉嫌开设赌场在2024年09月11日至202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共计羁押三十七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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