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治)决字[2025]第0353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现住湖南省安仁县永乐*******。
  现查明:2024年7月汪XX经朋友介绍,添加了购买地下六合彩的庄家“何XX”的微信,加上微信后,从2024年7月至今,汪XX数次在“何XX”处购买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经查,汪XX向“何XX”转账18300元进行购买地下六合彩,“何XX”向汪XX转账11541元进行中奖赔付。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截图、微信账单等证据佐证等证据证实。
  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交代其上线庄家的身份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