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702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下马*******,现住湖南省祁阳市下马*******。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07时18分许,蒋某驾驶湘x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冷水滩区方向开往祁阳市下马渡镇xxx村x组家中方向,途径祁阳市下马渡镇xxx村地段直行时,与前方邹某驾驶左转弯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邹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蒋某驾车逃离现场,未及时报警。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证人证言、网上查询结果、事发地旁私人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当事人蒋某的陈述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及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三项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