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默)决字[2025]第013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坪坝*******,现住湖南省古丈县坪坝*******。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某一(15周岁)得知在古丈县默戎镇XX村村部停车场有台经常不拔车钥匙的摩托车,其便邀约共同爱好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人李某二(16周岁)及李某三(已成年)去盗窃该车辆,并商定于2025年7月16日凌晨1点从默戎镇XX村出发。16日凌晨1点,三人在XX村车站汇合后,由李某一驾驶李某三的摩托车带李某二、李某三二人直接前往XX村。到达XX村后,李某一与李某二找寻车辆,李某三跟着放哨,找到被盗的摩托车后,李某一便骑着被盗摩托车带着李某二离开现场,李某三紧跟其后。三人行驶出XX村进入XXX村前,担心被他人认出被盗车辆,三人便将被盗车辆的车牌拆下扔掉,随后由李某二骑车带着李某三前往XXX村。在XXX村停留时,因被盗的摩托车油量不多,三人便在XXX村找寻摩托车偷油,在XXX村幼儿园对面坪场发现了一辆摩托车,李某一与李某二二人通过拔摩托车油管的方式盗窃了些汽油加到被盗摩托车内,随后三人驾驶摩托车在周边玩车后将被盗车辆开回XX村,次日在XX抓获,被盗车辆被找回。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材料,违法行为人供述,监控视频,缴获的丢失车辆等等证据证实。
  合伙盗窃,起主要作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