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决字[2025]第134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通泰*******。
  现查明:杨××在长沙市开福区××××经营“×××棋牌室”。2025年7月16日18时许,杨××在知道李××、郑×等多人采用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的情况下,为牟利在收取156元包厢费后为李××、郑×等人提供包厢进行赌博。当日22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全场输赢28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杨××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