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高)决字[2025]第058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白石*******,现住郴州市宜章县蒋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17时05分,当事人黄**驾驶湘××号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7××公里+500米(郴州北收费站),因实施无证驾驶违法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黄**询问笔录、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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