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425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
  现查明:熊XX曾于2021年06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平江大队查获并行政处罚;2025年07月17日晚,熊XX又饮酒后驾驶一辆湘F52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平江县南江镇幕阜山往平江县南江镇XX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南江镇南天公路XX村路段时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37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熊XX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单、前科资料、公安内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