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交)决字[2025]第1155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湖泉*******,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湖泉*******。
  现查明:2023年3月8日,易*因醉酒危险驾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2025年7月16日晚19时许,易*在“滨江国际”一饭店吃饭的过程中独自喝了半杯白酒。21时许,易*驾驶其弟的湘KY9G83小车从涟源梅亭路往芙蓉广场方向去,在驾车行驶到人民路与芙蓉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61mg/100ml,有再次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酒精含量呼吸检测结果单、本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