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晋)决字[2025]第023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晋屏*******,现住湖南省嘉禾县晋屏*******。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10时,违法行为人李x军驾车来到李x家中讨要欠款,期间双方发生言语争执,随即李x军从车上拿出一把刀具,被我所民辅警当场将刀夺下。经鉴定,认定该刀具为管制刀具。
以上事实有李x军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刀具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珠泉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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