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禁)不决字[2025]第0077号

  违法行为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1、2020年10月,由犯罪嫌疑人贺*提供0.5g冰毒、1粒麻古,容留违法行为人姚**、邓**在其位于株洲市荷塘区***小区的家中吸食毒品。 2、2020年11月,由犯罪嫌疑人贺*提供少量冰毒、麻古,容留违法行为人姚**、邓**在其位于株洲市荷塘区***小区的家中吸食毒品。 3、2020年12月7日,违法行为人姚**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邓**,违法行为人邓**联系犯罪嫌疑人贺*购买0.8g冰毒、2粒麻古,后三人共同在犯罪嫌疑人贺*位于株洲市荷塘区***小区的家中吸食毒品。 2025年07月17日16时许,民警在执法办案区对违法行为人姚**进行尿液检测,其尿液检测结果吗啡、冰毒、K粉、依托咪酯均呈阴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姚**的陈述与申辩、尿检结果、微信流水、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姚文洲吸食毒品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10月-12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