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57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上午在龙山县茅坪乡XXX黄土坎桑龙高速公路茅坪连接线施工现场,违法行为人张XX的母亲在阻工过程中与龙山县桑龙高速公路建设协调专班工作人员黎XX发生肢体冲突,当晚张XX得知后,打电话给黎XX,两人在电话内发生争吵。7月17日上午9时许张XX为吓唬黎XX,其携带一把杀猪刀(杀猪刀用书包装着)来到龙山县民安街道桑龙高速指挥部办公大楼寻找黎XX,在大楼内寻找时将杀猪刀从书包内拿出,其未找到黎XX。张XX又携带杀猪刀来到龙山县人民政府大楼内寻找黎XX,寻找未果后离开政府大楼。在龙山县民安街道长沙路一号附近张XX被龙山县公安局民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现场在其车内查获一把杀猪刀。另查明2022年6月20日,违法行为人张XX因故意伤害被龙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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