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石)决字[2025]第023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现住湖南省嘉禾县珠泉*******。
现查明:2025年4月28日,周*在其位于嘉禾县珠泉镇金泰华城的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6月3日,周*被嘉禾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经对周*的毛发进行实验室检测,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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