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芙)决字[2025]第0787号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地址:,法定代表人:鲁***
现查明:2023年11月18日,常德市XXX有限公司派遣保安员刘XX到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从事保安工作,在其工作期间刘XX引发刑事案件,后经查实,刘XX未取得保安员资质,常德市XXXX有限公司明知刘XX未取得保安员资质的情况下,将其派遣至芙蓉街道办事处从事保安员工作,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常德市****营业执照、保安从业资格核查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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