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XXX足浴,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XX居委会,法人代表方X洁,实际老板方X琳。2023年11月7日刘X丽(待查)通过发微信消息的方式向方X琳介绍越南籍人HOANG XXX PANG到方X琳的XXX足浴店上班,介绍时方X丽在微信聊天中说明了HOANG XXX PANG是越南人以及一些基本情况,方X琳同意后,2023年11月8日方X琳开车到岳阳将HOANG XXX PANG接到了岳阳县荣家湾,并安置在了XXX员工宿舍,2023年11月9日,HOANG XXX PANG入职了XXX担任技师至2024年6月3日,工作内容为给客户洗脚和按摩。HOANG XXX PANG工作时间段为2023年11月9日至2024年6月3日,工作期间,总业绩为167072,XXX支付了HOANG XXX PANG工资款项73575元(已结清),因XXX有会员制度,客户办理会员后可以享受会员对应的折扣,HOANG XXX PANG在XXX工作期间客户通过HOANG XXX PANG消费实际为12.5万元左右,除去HOANG XXX PANG工资后,XXX实际获利为5.2万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方X琳的陈述和辩解;证人HOANG XXX PANG的陈述和辩解;检查笔录;HOANG XXX PANG签证、签证信息;XXX工资表;工资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该违法行为已对聘用外国人的单位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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