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34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梦溪镇*******,现住湖南省澧县九澧尊*******。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何×吃完晚饭在街上散步至澧县税务局门口时,因走累了不想再走路,看到旁边公交车站台制岩上停的有一辆未上锁且未拔车钥匙的电动车,便临时起意想将这辆车盗走供自己代步使用,违法行为人何×在确认四周无人之后就直接将这辆电动车开走,并将盗窃来的电动车藏匿到九澧尊邸小区附近一狭窄的通道内。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归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何×的陈述和申辩;3、受害人陈×的陈述;4、证人陈×的证言;5、 违法行为人何×指认盗窃现场照片;6、监控截图;7、户籍资料及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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