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浏)决字[2025]第1837号
被处罚单位:浏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陈***
现查明:2025年05月12日03时许,浏阳市XXX烟花贸易有限公司雇请任XX驾驶车牌为晋MXXXXX货车运输烟花爆竹745件,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南省XX市运输至XX省,途经湖南省浏阳市XX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邱X的证人证言;2、任XX的陈述;3、厂家委托书;4、厂家相关资质证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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